最近听到这样一件事:
某教会为了推动治理结构的改善,要设立长老的职分,计划经过一系列筛选过程,最后由牧师来进行按立。此事的参与者有教会的执事、部分的教会同工以及牧师等人。
最终,牧师认为所有人经过考察的人,都不符合摩太前书3:1~7及提多书1:5~9 “长老”或“监督”的要求(为便于论述,我在下面将这些要求简称为“圣经标准”)。
但同时又认为:这些要求并不是一个人被按立为长老必须的前提,而是保罗设在那里的一个“成长目标”。因此,即使达不到,也不妨碍此事继续推进。可以先把人按立了,然后他们再继续成长,在神保守下,逐渐达到这些要求。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先把位置设在那儿,这样一来,教会的治理框架就完善了,以后有合适的人了也可以进行流动。
这是一种错误解经而带来的错误应用。在这样的思路下去开展此事,是违背神的道的。
一、圣经标准的刚性
首先,这些“圣经标准”并不仅仅是一个人被按立为长老后需要达到的“目标”,而是一个人能被按立为长老的“前提”。因此,是一个刚性的标准,不容妥协。
保罗说得很清楚:“若”符合某些标准,才可以被设立为长老(提多书1:6);做长老的人,“必须”要符合某些标准(提摩太前书3:2;提多书1:7),而不是“有意愿达到这些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某人达不到这些圣经标准,就不能被按立为长老。这是神明确的指示。如果认为这里仅仅是说“目标”,这就把保罗的这些要求都给架空了,是对圣经的曲解。
可能有人会认为:即使保罗在《提摩太前书》、《提多书》中设立的这些标准是条件而非目标,但这两封书信是他事工后期写作的,当时教会中的人都已经很成熟了,有人能达到这些标准。但如果我们去看保罗早期的事工,他在第一次宣教旅程中,建立教会之后也才几个月就开始设立长老(使徒行传14:23)。这么短的时间,显然不会有人达到这些后来才有的圣经标准。因此从保罗的做法看,“设立长老这事本身”的重要性,要高于“长老必须达到圣经标准”。
这种观点违反了一个基本的解经原则:圣经是不会前后矛盾的。圣经不仅是保罗的话,也是神的话。神不会一会儿这样一会儿那样。因此,我们不应带着自己的预设,去臆测当初那些圣徒们的属灵情况,反而应该基于以上的解经原则,为这些刚建立没多久的教会就有能达到圣经标准的信徒而赞叹和感恩!毕竟,长老的能力是神赐下的,我们除了赞叹和感恩,还能做什么呢?
所以,在本文开始的这个故事中,牧师认为“达不到圣经要求没关系,先按立起来,然后再追求达到”的想法是错误的,他破坏了圣经标准的刚性。这样做,就像是国家规定了要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能成为律师,结果某个人没有通过考试,律师协会就先给他发个律师执照,让他以后慢慢再去考。
二、圣经标准的弹性
这些“圣经标准”确实不低,但不意味着没有伸缩空间以至于很少有人能达到。
比如,其中一条标准是长老要“善于教导”(提摩太前书3:2;提多书1:9),那么多“善于”叫做“善于教导”?有些北美的宗派规定,满足这一标准的条件之一是“被按立的人需要能用原文阅读圣经”。这个条件在中国的农村教会的处境中,当然是不现实的。
这就是说,“圣经标准”这个客观的尺子是一定要有的,但掌握到多严、多高,需要根据具体的处境,在主观上来确定。这就是圣经标准的弹性。
在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成为长老时,圣经标准的刚性和弹性都要考虑,也就是说,客观和主观这两方面都要起作用。我们如果自己不顾教会的处境,定了一个很高的主观标准,这是破坏了圣经标准的弹性,会给实践带来问题;如果因为这个主观标准太高,为了“权宜之计”而去否定神设立的客观标准,破坏了圣经标准的刚性,这更是违背了神的律法!
那么,这个主观要如何把握呢?这就需要诉诸于判断者自己在神面前的良心了。他要摸着自己的良心,面对着这客观的圣经标准,来确定某个人有没有达到它,并最终就自己的判断来向神交账。这良心的形成,是基于正确的解经并且由圣灵来感动而形成的(罗马书9:1)。并且,这一形成过程,一定是有外在的见证来作为证据的。例如,一个人可以认为自己管理好了自己的家,但如果拿不出什么管理好了自己的家的见证,那么他应该是不可能形成这样的良心的。
这样形成的判断,才是基于正确的解经而形成的有效的、经得起神审判的信心(罗马书14:23说,"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而不是错误的解经而来的虚假的内心平安。
三、具体的实践
那么,在本文最开始的那个故事中,大家应该如何来做呢?
首先,参与的所有人(包括长老候选人自己),都要问自己这三个问题:
(1)圣经标准是什么?
(2)在教会当下的处境下,我自己对这个标准要掌握到什么程度?
(3)我所面对的这个长老候选人,他是否达到了这个程度?
第(1)是客观的真理,白纸黑字,不容否认;第(2)和(3)步,是主观的范畴,需要每个参与的人自己面对神,形成良心上的判断。
判断之后,根据自己角色的不同,有不同的事需要做:
A.候选人如果认为自己不符合圣经标准的,就应该主动拒绝按立;如果认为自己符合,那么可以继续接下来的步骤;
B.提供咨询意见的人(比如参与此事的一般同工、执事),认为某个候选人不符圣经标准的,应该要提出自己的意见来;
C.有属灵权柄的人(例如牧师),结合这些咨询意见的基础上,就自己良心上的判断,做出某个候选人是否符合的决定。
如果这样判断下来,发现没有人符合圣经标准,要怎么办呢?应该继续等待神的时间。
国会山浸信会副牧师鲍比·杰米森(Bobby Jamieson)曾经有一篇文章《想要成为长老吗?现在就开始“做”长老吧!》(https://www.tgcchinese.org/article/elder-now),他在开始这样写到:
“所有的牧师都是长老,每个长老都是牧师。……因此,让我们用更广泛的定义,即长老的职分来看待牧师的工作。对于一个弟兄来说,你不会先申请成为长老、得到聘用,然后才开始做长老的工作。相反,是教会发现和选立长老。虽然圣经中没有明确使用这个词,但我认为说教会‘确认’长老是有帮助的。没有个人或教会可以让一个人‘变成’长老。当然,教会可以任命任何一位她想任命的人担任这一职分,但如果一个人的确不符合圣经规定的资格、不渴望并做长老的工作,那么无论你怎么称呼他,他都不是真正的长老。只有当一个人的品格和属灵的服事表明他配得上长老这一职分时,他才能成为长老。这意味着每个长老在被正式按立成为长老之前都已经是长老了。每个被正式选立为长老在任职长老之前,都要展现自己的品格和能力。”
长老的能力是神赐下的,长老的职分不是人为设定的。对于有意愿成为长老但经过上面这个“客观-主观”的判断过程,又没有达到圣经标准的兄弟,可以让他们在牧师或者教会会众的监督下,更多在事实上开展长老的工作,例如参与教会治理规划、带小组查经、操练在讲台上讲道等服侍。神选定的人,神一定会让他彰显出来。
以上的原理同样适用于教会执事的设立。
只有在经过了上面的“客观-主观”过程检验之后,被认为仍然符合圣经标准的人,才应该被按立为长老或执事。
四、我自己的一个例子
我曾经在一个宣教士建立并牧养的教会聚会。后来牧师希望在教会建立长老、执事会的管理机制,邀请我作为成员参与。
由于牧师的宗派背景,他认为提摩太前书3:5所说“好好管理自己的家”要达到“如果结婚,配偶必须信主”的程度,并且坚信这是圣经的绝对真理,而非仅仅是他自己“处境化”的考虑(也即,他将宗派标准“刚性化”,损失了圣经标准的弹性)。我的妻子并没有信主,但牧师当时可能是出于用人的原因,没有明确给我提出来。
当我知道了他的这个认识,就坚决要求从这个管理机制中退出。因为虽然我并不认为这种程度的要求属于绝对真理,但牧师是这样认为的,因此他容忍我存在于这个管理机制中,其实对他的良心是有亏的。我可以作为一个同工参与,但在这种情况下,绝不应该沾染任何长老或执事的名分。
为什么呢?因为对这两个职分,圣经有明确的客观标准;而圣经的客观标准在主观上要把握到什么程度,应该由这名享有教会属灵权柄的牧师作为最终的决定者。我作为一个会众,虽然并不认可他把自己的宗派标准绝对化,但这也并不与圣经相冲突,这样,我就应该要顺服他的属灵权柄。不仅如此,我也应该出于爱他,不让他做违背自己良心的事(这是对哥林多前书10:28~33的具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