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的A因为妻子不顺服以及与他性格不合,在经过长年忍受之后,决定要离婚。教会的B对他进行劝勉。但双方出现了一个解经上的分歧:因为妻子不顺服或者性格不合而离婚,这从圣经上看到底是否算为罪?
B认为这就是违反圣经的行为,属于罪。从而带出一个后果:A若不悔改,应该按照圣经将他逐出教会。A则认为这不算为罪。他同时认为这不过是双方解经上的分歧。既然如此,那么即使双方互不认可,也应该彼此包容。B不应该像对待“外帮人和税吏一样”对待他(马太福音18:17)。
确实,由于人的有限性,在很多问题上基督徒们都会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可以给刚出生的婴儿施行洗礼,有人认为只有内心相信的人才能受洗;有人认为神预定得救的人不可能抗拒救恩,有人认为在是否接受救恩一事上,人享有完全的自主权;有人认为千禧年过去耶稣才会再来,有人认为耶稣再来才会带入千禧年;有人认为在圣餐中耶稣是真实地临在,有人认为圣餐不过只是纪念他。
这些观点都多少有些圣经依据,所以这些差异不过是解经上的分歧。基督徒一般都承认,以上的不同都可以彼此包容。虽有分歧,但大家仍是主里的兄弟姐妹。
对这些分歧可以互相包容。但不意味着所有的解经分歧,都可以包容。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界限虽然不是那么清晰,大体上是可以划定的。那些不能包容的分歧,往往意味着双方敬拜的不是同一个神。
一类不能包容的分歧涉及到神的属性:神是怎样的?
例如,有人认为神只有爱和怜悯,不会对罪行进行审判;有人认为神不仅是慈爱的也是公义。这两种人所拜的是不同的神。又比如,有人认为神是无所不知的,也有人认为随着历史的展开,神会获得新的知识。这两种人所拜的也是不同的神。这就好比我认识的小明是男生,你认识的小明是女生,我们俩认识的就不是同一个小明。
另有一类不能包容的分歧涉及到神在历史上的作为:神曾经做过什么?
有的人相信耶稣从未在水面上行走、从未肉身死而复活,有的人相信耶稣确实曾在水面上行走、确实死了又肉身复活。他们所相信的就不是同一个耶稣。这就像我说“朱元璋建立了明朝”,你说“朱元璋没有建立明朝”,我们俩所说的不是同一个朱元璋。
第三类不能包容的分歧涉及到神的标准:神以什么为是,以什么为非?
现在有不少神学家或者牧师认为神并不把同性恋行为看作罪,有的则坚持认为神确实把它看为罪。这两种人所描述的神,就不是同一个神。这就像我说“国王颁布法令,禁止一夫多妻”,你说“国王颁布法令,允许一夫多妻”。我们俩所指的国王不会是同一个国王。
不可否认,如何对待不同的“解经的分歧”,教会历史上走过很多弯路。对一些可以包容的分歧却不包容,破坏圣徒的合一的故事不仅曾经发生过,而且一直在发生。但另一方面,随着“文明”的进步,人本主义、后现代主义、个人主义思潮的流行,世俗社会的“包容的文化”也开始反噬教会。很多基督徒现在也常把“包容”挂在嘴边,并且常常断章取义地打着“爱”、“不要论断”、“合一”等圣经词汇的旗号。
如果只有包容,意味着不必思考,不必分辨;彼此没有对抗争战,只有“亲吻问安”。这谁不喜欢呢?!神不喜欢!他说:“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什么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么相干呢?神的殿和偶像有什么相同呢?”(哥林多后书6:14~16)。